EICC劳工标准(三):工时
条款内容:
有关商业实践的研究显示,生产率降、离职率以及的增加与工人的联系。故此,工作周不应过当地法律规定的大限度。另外,除非是紧急或异常情况,一周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在内不应过 60 小时。每周七天应当允许工人至少休息1天。
条款解释:
供应商行为准则要求供应商做到以下几点:
? 制订与当地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相适应的每周工作时间表。
? 如果可能需要加班,请提前通知工人。
? 供应商不得过当地规定的工作时间,对加班应适当进行补偿。不得要求工人每周工作过60 个小时(包括加班),获得他们同意的业务情况除外。在工作周大值较少的国或地区,适用该标准。每周七天,须允许雇员至少休息一天。
?除非当地法律要求另有规定,本规定可能不适用于豁免的雇员,包括那些处于行政、管理或职位的雇员。
评估建议:
? 审核记录工作时间的系统以时间记录得准确完整。
? 采访工人以他们是否对供应方的加班政策。
? 审核生产记录和评估供应商避不要的或多余的加班。
良好管理范例:
? 供应商按照适用的法律保持和应用支付工人加班费的系统。
? 供应商有一个用于生产能力的流程来使加班时间减至低。
? 向雇员提供工资收据,这些收据清楚地显示了薪酬,包括加班小时数和加班补偿别。
可能违反情况:
? 缺少工作时间记录、工作时间记录不正确或无工作时间记录。
? 对实际的工作(下班时间工作)时间不支付报酬。
? 加班出准则中的规定。
? 不提供法定的休息日、节假日和休假。
? 法定的用餐和休息时间。
? 工作时间记录设备的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