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所在的位置:-> 认证咨询 -> ISO27001认证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06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风险,加强网上证券委托(以下简称“网上委托”)的管理,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条 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三条 本办法中的互联网是指因特网或其他类似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计算机通信网络,不包括证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设施建设的专/门用于委托业务的电话拨号网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网络。 四条 网上委托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五条 网上委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章 业务规范 六条 在证券公司合法营业场所依法开户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网上委托。 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委托相关手续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原件,并向投资者提供证实证券公司证件、资格的证明材料。禁止代理办理网上委托相关手续。 七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业务工作程序,规范网上委托,并与客户本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以《风险书》的形式,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 八条 开展网上委托的证券公司,须为网上委托客户提供要的替代交易方式。 九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向进行网上委托的投资者提供书面对帐单。 十条 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禁止直接向客户提供计算机网络及电话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禁止开展网上证券转托管业务。 三章 规范 十一条 证券公司须自主决策网上委托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有关投资者资金帐户、股票帐户、证件识别等数据的程序或系统不得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合法营业场所之外。 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采取严格、完善的措施,网上委托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在上隔 离。禁止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直接访问证券公司的业务系统。 十三条 证券公司须将未申请网上委托的投资者的资料与网上委托系统进行。 第十四条 网上委托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在和管理上要确 保客户交易数据的、完整与准确。客户交易指令数据应保存15年(允许使用能长期保存的、1次性写入的电子介质)。 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安排本单位人员负责管理、监督网上委托系统的运行,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制约制度。 十六条 网上委托系统应包含实时监控和非法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应妥善存储网上委托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审计记录。 十七条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过程中,须对网上委托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 感信息进行的加密。 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采用可 靠的技 术或管理措施,正确识别网上投资者的身 份,冒客户证件或证券公司身 份;须有事后否认的或措施。 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采取和管理措施,限制每位投资者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大金额、单个交易日大成交总金额。 二十条 网上委托系统中有关数据 传输、证件识别等关键产品应通过测评;网上委托系统及维护管理制度应通认 证;涉及系统业务的软件应由三方公证(或双方的机 构)托管程序源代码及要的编译环境。 四章 信息披露 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提供一个固定的互联网站点,作为网上委托的入口网站。 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在入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风险应包括: 因在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数据错误等情况; 机 构或投资者的证件可能会被仿冒; 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 证券监 管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风险。 二十 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同时,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应标识行情的发布时间或滞后时间;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并应提示投资者对行情信息及证券信息等进行核实。 五章 资格申请 二十四条 获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申请开展网上委托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二十五条 获得网上委托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在其达到《证券经营营业部信息系统管理规范》要求的证券营业部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支付或变相支付交易手续费的方式与提供服务或信息服务的非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网上委托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了规范的业务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2.具有1定的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3.建立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4.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 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网上委托业务,应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申请书(需加盖公章);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公司)分管的负责人的简历; 4.网上委托系统专职管理维护人员名单及简历; 5.执行《证券经营营业部信息系统管理规范》的情况汇报; 6.网上委托业务的管理制度; 7.计划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分支名单,内容主要包括通信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在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代码及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席位(分支席位)代码等; 8.与客户签订网上委托协议范本、《风险书》范本及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有关网上委托的资料; 9.网上委托系统的简要系统分析报告和系统设计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网络结构、实时监控、证件识别、传输加密、数字签名、网络、风险等方面遵循的标准及实现策略、网络通信方式及网络接入方式等,并提供简要的网络结构和功能图; 10.系统测试报告,包括系统峰值容量、响应与延指标、容错能力、有关系统配置的重要数据等; 11.系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包括信息传播及转移委托方式、数据及系统恢复措施等; 12.提供的系统、有关产品、管理维护制度的测评认 证证书或其他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13.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互联网入口站点地址; 14.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风险控制方案,包括控制网上委托有关风险、管理、业务等方面的措施,如公司自定的网上单笔委托限额及单个交易日成交限额等; 15.网络接入提供商、系统集成商、硬件和软件提供商名单及其他关联企业名单; 16.网上委托系统中主要硬件及软件的规格型号及版本;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证监会。 二十九条 证监会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三十条 获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相同的系统和业务规则,在原未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分支增此业务时,应由证券公司总部将上述材料中与该分支的部分报送证监会备案。 三十一条 获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对正在运行的网上委托系统进行重大升或对业务管理制度作出重大修订时,应将上述材料中有关变化的部分报送证监会备案。 六章 附则 三十二条 获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证监会报送本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工作总结。 三十 三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网上委托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销网上委托业务许可。 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情况纳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年检范围。 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提示:
深圳市睿鼎以“企业为本位,创造和提升价值”。 将一如既往秉着细心、精心、用心的经营理念为宗旨,打好品牌战略、服务客户。 以一对一的专业咨询团队,解决您的验厂、认证烦恼! 诚邀上门洽谈合作事宜,共谋发展。 |
|
热 点 项 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