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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森林管理原则与标准 发布时间:2012.03.09 森林资源及其土地的经营应现代人和后代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和需求,这一观点已得的认同。而且,随着公众对森林破坏和退化问题的日益关注,使得消费者要求他们购买的木材和其它林产品不会对森林造成破坏,而且助于未来的森林资源。为了这类要求,木材产品的认 证和自愿认 证体系在市场上应运而生。 FSC是认 证的组织,以认 证机认 证的真实性。在任情况下,认 证过程都是由林主和经营者自愿发起的,他们只要求认 证提供相关服务。FSC的目标是通过制定范围内的标准和相关的森林管理原则,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的森林经营活动。 正如原则9和相关术语表中所提出的那样,FSC原则与标准适用于的热带、温带和寒带森林。许多原则与标准也适用于人工林和部分人工补植的森林,可以在国和地区水平上起草为详细的、适用于森林植被类型的标准。FSC原则与标准应纳入到寻求FSC认 证的审核体系和标准中。虽然FSC原则与标准主要是为生产木质产品的森林经营而制定的,但也可应用于生产非木质林产品及提供其它服务的森林经营。原则与标准是一个整体,没有主次之分,本文件应与FSC条例、程序和认 证指南一并使用。 FSC及其的认 证并不1定强求符合其原则与标准,但如在任一条原则上存在重大差距,则通常被认为不合格,或导致证书销。这需要认 证依据每个标准的程度和差距的程度及其后果做出判定,允许根据当地情况做出某些处理。 在1切认 证审核过程中都要考虑到森林经营作业的规模和强度,受影响资源的性以及相关森林的脆弱性。各国和地区的森林管理标准会指出FSC的原则与标准解释的差异与难点,这些标准将在各国和地区的参与下制订,并由认 证和其它参与及受影响各方逐项进行认 证审核。如有要,FSC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审核过程也提倡采用本办法。欲知多有关认 证和程序的信息与指南,请参阅FSC条例、程序和认 证指南。 使用FSC原则与标准须符合国 和的法律制度。FSC旨在补充、而非替代支持负责任的森林经营的其它倡议。 FSC将开展教育活动,以提公众对下列问题的重要性的意识: ·提森林经营水平; ·将经营和生产成本计入林产品价格; ·促森林资源的优利用模式; ·减破坏与浪费; ·避过度消费与过度采伐。 FSC还将针对这些问题为决策者提供指导,包括完善森林经营法规和政策。 原则1:遵守法律及FSC的原则 森林经营应遵守所在国法律及其国签署的公约和协议,并遵守FSC原则与标准。 1.1森林经营应遵守国及地方性法律和行政法规。 1.2应缴纳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费用、税费以及其它费用。 1.3尊重签约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濒危动植物种贸易公约》、《劳工组织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有关条款。 1.4应围绕认 证目的,由认 证及参与或受影响的各方对相关法律、法规与FSC原则与标准之间的冲突之处进行逐项评估。 1.5森林经营区应当避非法采伐、定居及其它未经许可的活动。 1.6森林经营者应长期遵守FSC原则与标准。 原则2:权、使用权及责任 对土地及森林资源的长期权和使用权应明确界定、建档并形成法律文件。 2.1有确凿证据证明有对土地和森林资源的长期使用权(如土地权、传统权利或协议)。 2.2有法定及传统和使用权的当地社区应保持对森林作业的控制,上是出于对他们的权利和资源保护的需要,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它。 2.3要运用适当的机制来解决有关使用权方面的纠纷。在认 证审核中,要考虑悬而未决纠纷的环境及事态。涉及到很多利益的大量纠纷通常会导致一项森林经营活动失去认 证资格。 原则3:当地居民的权利 应当承认并尊重当地居民有、使用和经营其土地、资源的法定及传统权利。 3.1当地居民应当控制其土地及的森林经营,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它。 3.2森林经营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破坏资源或削弱当地居民的使用权。 3.3森林经营者要与当地居民合作,明确划出对其有文化、经济或宗教意义的场所,并加以确认和保护。 3.4在森林树种的利用及森林作业的管理体系等方面利用当地居民的传统知识时,应对他们给予相应补偿。应当在森林经营活动开始以前,在当地居民自愿和知情的情况下,就这些补偿条件正式达成1致。 原则4:社区关系与劳动者的权利 森林经营活动应维护或提森林劳动者和当地社区的长期社会及经济利益。 4.1森林经营区及临近地区的社区群众均应享有就业、培训及其它服务的机会。 4.2森林经营应或过与职工及家庭健康有关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4.3根据《劳工组织公约1987》和《劳工组织公约1998》的规定,要职工有建立组织及自发同雇主谈判的权利。 4.4应当把社会影响评价的结果结合到森林经营方案与实施中,并保持与受森林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的个人及群体进行磋商。 4.5如果森林经营造成的损失和破坏影响了当地人的法定或传统权利、财产、资源或生活,则应运用适当的机制加以解决,并提供合理的补偿。 原则5:森林带来的收益 森林经营活动应鼓励利用森林的多种产品和服务,以森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 5.1森林经营应力争实现经济效益,同时要考虑生产的环境、社会和运行成本,并维持森林系统生产力的要投入。 5.2森林经营及市场营销应鼓励多种林产品的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3森林经营应尽可能减因采伐及就地加工造成的浪费,并避破坏其它森林资源。 5.4森林经营应当地经济并使之多元化,避依赖单一林产品。 5.5森林经营活动应承认、保持并在适当的地方提森林服务和资源(如流域及渔业区)的价值。 5.6林产品的采伐率不得过长期可持续利用所允许的水平。 原则6:环境影响 森林经营应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相关的价值,如水资源、土壤以及和脆弱的系统与景观的价值,并以此来保持森林的功能及其完整性。 6.1应当完成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应与森林经营的规模、强度及受其影响资源的性相适应,并应结合到森林经营体系中。评估应包括景观水平上的考虑以及就地加工设施的影响,应当在开展对林区有影响的活动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6.2要有保护、受威胁和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如筑巢区和进食地)的措施。应建立与森林经营范围和强度及所需保护资源的性相适应的保护区,并限制不适宜的狩猎、钓鱼、诱捕及采集活动。 6.3应保持、提或恢复功能及其价值,包括: a)森林与演替; b)物种及系统的多样性; c)影响森林系统生产力的自然。 6.4应保护景观范围内现有的、具代表性的系统样地的自然状态,并将其标记在地图上,典型样地应与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资源的相适应。 6.5应编制并实施书面指南,以控制侵蚀,大限度地采伐、道路建设及其它机械干扰活动对森林的破坏,以及保护水资源。 6.6森林经营体系应开发和采用利于环境的非化学方法进行虫害治理,尽量避使用化学杀虫剂。禁止使用卫生组织1A、1B类清单中列出的物质及碳氢氯化物杀虫剂,禁止使用、衍生物具有生物活性和在食物链中积累的杀虫剂,以及公约禁止使用的杀虫剂。如果使用化学品,应提供适当的设备和培训,大限度地减健康及环境风险。 6.7化学品、容器、液体和无机固体废物(包括燃料和油料)都应在森林以外地区采用符合环境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6.8应依据国法律和科学议定书对生物控制剂的应用作记载,限制到低量,并监督和严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经过改良的生物。 6.9谨慎控制并主动监测外来物种的使用,避引起不好的影响。 6.10 除以下情况外,应避将森林转换为人工林或非林地用地: a) 涉及到森林经营单位中很小的部分; b) 不发生在高保护价值林区; c) 能在整个森林经营单位中产生重大的、额外的、和长期的保护效益。 原则7:经营方案 应当制定和执行与森林经营规模和强度相适应的森林经营方案,并进行修改。应清楚地阐述经营的长期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 7.1经营方案及其相关文件应包括: a) 经营目的; b) 说明经营的森林资源、环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权状况、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临近土地的概况; c) 根据所涉及森林的条件以及通过资源调查得到的信息,说明营林和其它经营体系; d) 年采伐率及树种选择的理由; e) 监测森林生长及动态的措施; f) 建立在环境评估基础上的环境保护措施; g) 确认保护受威胁及濒危物种的计划; h) 描述保护区、规划的经营活动及土地权等森林资源基本信息的图集; i)说明使用的采伐和设备,以及使用的理由。 7.2结合监测结果或新的科技信息,以及变化的环境、社会和经济状况,定期修正森林经营方案。 7.3应对林业工人进行要的培训和指导,他们正确实施森林经营方案。 7.4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时,森林经营者应向公众提供森林经营方案的要素总结,包括标准7.1中列出的内容。 原则8:监测与评估 应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和强度进行监测,以评估森林状况、林产品产量、产销、经营活动及其社会与环境影响。 8.1应根据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环境的相对复杂程度及脆弱性来监测的频率和强度。监测程序应是不间断的并能够重复,以便监测结果具有可比性,以评估变化情况。 8.2森林经营应包括监测所需要的及数据采集,要有以下指标: a)能收获的林产品的产量; b)生长率.森林状况; c)动植物区系的组成及观察到的变化; d)采伐及其它活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 e)森林经营的成本、生产率及效率。 8.1森林经营者应提供文件,使监测和认 证能够追踪到每1种林产品的源头,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产销”。 8.2应当在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和修订中体现监测结果。 8.3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时,森林经营者应向公众提供监测指标结果的概括性总结,包括标准8.2中列出的内容。 原则9:维护高保护价值森林 在高保护价值森林中进行经营活动,应维护或加强这些森林的特征,并要以的方法,来考虑关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决策。 9.1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及强度对高保护价值森林的特征表现进行的评估。 9.2认 证过程中的咨询部分应把点放在保护特征,以及保持其特征的选择办法上。 9.3经营方案应包括并采取与措施1致的、并能保持和加强适应性保护特征的措施,在向公众提供的经营方案要点中应列出这些措施。 9.4应当进行年度监测,以评估采取的措施在保护和加强这些适应性保护特征方面的。 原则10:人工林 应按照原则与标准1-9和原则10及其标准来规划和经营人工林,人工林可以提供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助于对林产品的需求,同时它对林形成一种补充,减对林的压力,林的恢复和保护。 10.1 应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明确阐述人工林的经营目的,包括林的保护与恢复目标,并且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予以清楚的展示。 10.2 人工林的设计与布局应能林的保护、恢复与保持,而不是增加对林的压力。在人工林布局中,应采用与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相适应的动物走廊、溪河岸边缓冲区及不同林龄和不同轮伐期的林分组合。人工林地块的布局和规模应与自然景观中出现的林分类型相1致。 10.3 好在人工林的构成上实行多样化,以增其经济、社会的稳定性。这种多样性可能包括景观中经营单位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物种的数量及遗传成分、龄及结构。 10.4 造林树种的选择,应基于对立地的适应性及对经营目的的适合性。为了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营造人工林和恢复退化的系统方面,应优先考虑使用乡土树种,而不是外来树种。有当外来树种的表现比乡土树种好时才可使用,而且应当对它们进行仔细的监测,以发现非正常的死亡率,或虫害以及不利的影响。 10.5 要在整个森林经营范围内保留1定的面积(与造林地的规模相适应,面积的大小可根据标准),以恢复林覆盖率。 10.6 应采取措施,保护并改土壤结构、肥力和生物活动。采伐和采伐率、公路及林区道路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树种的选择,从长远上不应造成土壤退化,或对水质、水量产生不利的影响及溪流排水方式的重大改变。 10.7 应采取措施或尽可能减少虫害和火灾的发生,以及侵入性植物的进入。虫害综合治理应成为经营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依靠和生物措施,而不是化学杀虫剂和化肥。人工林经营应千方百计避使用化学杀虫剂及化肥,包括不在苗圃中使用。标准6.6及6.7也涉及到化学品的使用。 10.8 为适应森林经营的规模和多样化,除了原则8、原则6和原则4中提出的要素外,对人工林的监测,还应包括定期评估其内外的潜在和社会影响(,对水资源及土壤肥力的影响,以及对地方及社会福利的影响)。除非当地的试验或实践证明某一树种在很适合这一地区、不具有侵入性,同时对该地区的其它系统没有重大的负面影响,否则不得大规模种植该树种。要重视人工林征地的社会问题,对当地人权、使用权及进入权的保护。 1994年11月以后在林采伐迹地营造的人工林一般不具备认 证条件。人工林的经营者或如果能提供够的证据说明他们对这种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认 证也许会允许其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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