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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管理认 证FM主要有以下条款 发布时间:2012.03.09 森林管理认 证FM主要有以下条款 1. 法律依据和FSC法规:森林经营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各国间公约和协议,遵守FSC的原则和标准。 2. 占有权、使用权及责任:对土地和森林资源有长期占有权、使用权应有明确的书面合法证明。 3. 权利:应认同和尊重有对土地领办及资源的有、使用和经营权。 4. 社团关系及工人的权利:森林经营过程应保持或提林业工人和当地长期社会稳定及经济安康。 5. 林业的利益:林业经营过程应鼓励开发多种产品和服务来增经济效益,扩大环境和社会利益。 6. 环境影响:森林经营应保存生物的多样化及其价值、水资源、土壤系统和地域范围,以保持森林的平衡和稳定。 7.管理计划:一个符合规模及程度的管理计划应是书面的,已实施的,新的。长期经营方针及如何完成应明确说明。 8. 监督和审核:应实行符合林业经营规模和程度的监督,以评估森林的状况、林产品的需求量、经营活动及它们所造成的社会及环境影响。 9. 具有高价值森林的维护:在具有高保留价值森林地区的经营活动应保持或发扬该林区的价值特点。对有价值的森林所作的决定应从措施考虑。 10. 人工林:人工林的经营和规划应遵照一到第九条以及十条的规定。人工林可以大量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各地对林产品的需求,同时也对森林的压力,增自然森林的恢复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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