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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rk认 证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3.02.04
E-mark认 证适用范围
适用产品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0组件-车灯与灯泡、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盗设备、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0配件-帽、儿童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车辆, 车辆0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欧销售的电子0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没效。而由欧盟车辆类产品的公告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0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 证将从2002年10月起没效。须重新申请欧洲国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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