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员工健康
7.1 部门的检查
宜家的供应商应服从有关劳动及健康等部门的检查。要求的整改措施应有书面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7.2 事故和意外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存有关事故和意外及其整改措施的记录(8)。如果法律要求,供应商须将其向主管部门报告。
注8:意外指在发生在工作场所的可能导致工伤事故的事,例如:重物从高处落但无人员伤亡。
7.3 健康培训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员工意识到其所处工作场所。
在员工上岗操作机器和设备之前,供应商应给予要的的培训(例如作为入职培训的一部分)。
供应商应保留培训记录。
7.4 机器
工伤事故发生,宜家的供应商应确用于生产的机器与设备均安装要的及要求的(9)装置。
防护装置指例如用以免因碾压、挤压或切割等造成人员危害的急停按钮、护栏等。
注9:未经改装的贴有CE标志(或其他类似标志)的机器或设备,视为符合健康规范的要求。
7.5 操作规程
如果存在对健康的危险,宜家的供应商应在相应的工作区域内、机器设备旁和使用这些机器设备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张贴的操作规程和/或标识(10)。
供应商应保的员工都按照操作规程和警示标识进行操作。
注10:危险和危害的警示信息既可以图形说明,也可以文字性操作说明或规程的方式传达。警示标识还应显示何处使用何种个人防护用品。
7.6
宜家的供应商要确在工厂内:
— 严重损坏的楼梯;
— 在员工附近有危险的电线;
— 地面上的坑洞;
?? 未经储存的液化气和其它类似的易燃 物;
?? 未固定的或阀门没有帽的气瓶;
?? 容易飞溅到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化学品池;
?? 等等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员工在有害的或有潜在危害的场所工作或接近这些场所时,均配戴适当的个人用品。
供应商须支付个人用品在工作时要求穿着的工作服的费用。
供应商须向来访者提供个人用品。
注11:个人防护用品指用来保护头、眼、手、足、听力、身体和呼吸的用品。
7.8 个人防护用品的标识
宜家的供应商须在需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区域张贴的标识(例如头盔、耳塞、手套、面具/口罩、靴子等标识)。
7.9 设施
设施应配备并便于员工取用。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作业内容及潜在危害的程度配置。至少应在每层楼面和每栋建筑的位置设置一个药箱。
在每个生产班次都要有可用的箱。
7.10 受过培训的人员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在一班次的工作时间内都至一名受过培训的员工在场。培训师须是有资格证书的培训员。
7.11 工作场所空气质量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与工作场所空气质量(烟雾、粉尘和适当的通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7.12 温度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与工作场所温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12: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户外温度作为工作场所的温度是可以接受的。工作场所应有屋顶遮盖以遮阳。同时提供电风扇或其它空气流动的设备,以低温度。
7.13 工作场所噪音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与工作场所噪音水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7.14 工作场所照明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与工作场所照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7.15 饮用水
宜家的供应商应提供其员工洁净的饮用水,并应设在距离工作区域合理的范围内。
7.16 盥洗设施与厕所
宜家的供应商应确配备数量的男女盥洗设施与厕所,并保持清洁。
8. 宿舍
8.1 宿舍要求
如果所在地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提供员工宿舍时,还应确适当的整洁度、安静、个人卫生和方便的饮用水。不应限制员工在休息时间离开他/她的宿舍。
在宿舍居住的员工要有的床位和卧具。
人均居住面积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所在地无相关规定时,则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
须提供男女分开的宿舍、厕所和沐浴室。
宿舍
六部分关于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宿舍。
9. 薪资、福利与工作时间
9.1 劳动合同
宜家的供应商应合法雇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供应商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工资(包括加班费)给员工(包括临时工、培训期员工和员工),同时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律要求。
劳动合同须包括当地法律要求的内容,至少应包括:雇主名称、员工姓名、员工出生日期、职位、工资、工作时间、加班费、福利和劳动合同终止提前通知时间(13)。
注13:如果员工手册或其它类似文件中已有说明,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福利和劳动合同终止提前通知时间在劳动合同中可省略。
9.2 工资及工作时间记录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留员工,包括计件制员工和临时工的工资和工作时间的记录。
在进行IWAY审核时,宜家的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上述记录(14)。
宜家的供应商在雇用员工之前,应给员工(包括临时工)提供有关工资与雇用规定的书面资料。除了工资须定期发放外,还应提供员工工资清单,包括加班时间和其他法定或双方约定的扣款明细等。
注14:工资记录将被视作密文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3 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
供应商不得要求其员工经常性地一周工作过60个小时,其中包括加班时间。工作时间不得过法律规定。
在生产情况下,宜家允许供应商在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暂时过法律规定的多加班时间的限制。该许可须是书面的并在被要求时提供给宜家。
加班须是自愿的。在特定情形下,根据当地法律明确规定和/或与当地工会达成的协议,宜家可以接受强制加班及由工厂管理层决定的加班。
9.4 低工资
宜家的供应商向员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法定的低工资标准。低工资应根据当地法律要求支付(基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9.5 加班费
宜家的供应商应按照法律要求支付加班时间的加班费。
供应商应提供给员工详细的工资清单,包括加班时间及的扣款。
9.6 定期支付工资
工资应依据当地法律要求定期按时支付,并与工作绩效相联系。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供应商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9.7 七天内休息1天
员工七天内至少有1天的休息日。
9.8 休假
员工应法律规定的以及当地传统的假期(例如:年假、产假和公共假日等)。
9.9 休息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其员工有适当的用餐和休息时间。每天每班次有1次不少于30分钟的休息,否则,供应商和员工应达成书面协议(例如通过当地的工会或员工代表达成协议)。
9.10 福利
宜家供应商应提供其员工的法律赋予的福利,包括保险、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
a) 不会危害其健康或成长的工作,以及
b) 不会妨碍其就学及影响其参与由批准的有益的职业指导与训练课程。
注16:如果在生产场所发现童工,宜家将要求该供应商提供整改方案;该方案须照顾儿童的大利益,如考虑家庭和社会条件以及教育程度等因素;应提供该儿童可行的及可持续的选择,而不是单纯地把童工从一个工厂转到另一工厂。
10.2 未成年工
宜家的供应商应当免让工作年龄合法的未成年工从事工作性质或工作环境会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工作,直至未成年工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宜家的供应商应允许其员工在工作结束时,自由地离开工厂。
如果员工依据规定的提前通知时间申请终止劳动合同,在其离开时供应商不得扣减其工资。
注20: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外来工或临时工在合同期满后,不得被强迫继续留任。如涉及劳务中介,供应商须支付劳务中介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13. 结社自由
13.1 工会
宜家的供应商不应阻止员工自由结社。
13.2 劳资谈判
宜家的供应商不应阻止员工进行劳资谈判。
注21:劳资谈判是指雇主与雇员代表(雇员代表为雇员自行选派)之间的谈判。
15.1 健康
宜家的供应商应组建健康委员会, 保并证明在健康方面的多方位的持续改进。健康委员会旨在:
— 减少事故
— 员工工作环境的参与度
健康委员会要追踪意外事故,并确已采取措施同样事故再次发生。该委员会应确认对员工培训的需求,对工作场所定期检查(至少每季度检查1次),并确对不足进行。委员会还应确向员工传达宜家的要求(例如IWAY执行标准)。
健康委员会需由厂内员工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其成员有50%为员工代表。委员会需定期召开会议(每季度1次)。会议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向员工传达。
宜家在拜访供应商和进行IWAY审核时会查阅健康委员会检查和会议的结果。
15.2 环境
宜家的供应商要确和证明在生产规模扩大的同时,在多方面持续进行环境。例如:减少单位产出对应的
·废气排放
·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排放
· 噪音
16. 木材、竹子和藤条的采购程序
16.1 负责人
宜家的供应商应有负责人和采购程序来宜家产品的木材、竹子、藤条均符合IWAY的要求。
16.2 传达给供应商
木材、竹子和藤条的供应商都要了解宜家有关木材采购的要求。宜家的供应商要与其木材、竹子和藤条的供应商签署涵盖IWAY要求的书面书。在木材、竹子和藤条供应链中一个环节都要负责确下一个环节符合IWAY要求。
宜家的供应商应配合由宜家审核组、经宜家的审核员或审核组织所进行的现场审核。宜家保留为验证IWAY要求是否被履行而对供应链上各个环节进行事先不通知的审核的权力。宜家的供应商应允许与员工进行单独的访谈,并保存和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记录。
16.3 确知来源和相关记录(启动要求)
宜家的供应商应建立和保存说明木材、竹子和藤条的原产地的记录。原产地须详细到来源明确产区的名称。
宜家的供应商应建立和保存过去24个月内使用的木材、竹子和藤条的记录。
在宜家或宜家的第三方要求时,供应商须在48小时内向其提供木材原产地的信息。
16.4 森林资源追踪系统(启动要求)
根据宜家的要求每年都要完成森林资源追踪。新供应商在1次出货之前须完成森林资源追踪调查。
16.5 将用于宜家产品的木材、竹子和藤条与不符合宜家要求的原料分开
如果宜家的供应商混合或使用不符合宜家要求的木材、竹子和藤条,该供应商须建立的仓储设施并制订实施相应的操作规程,以保将不符合宜家要求的原料同用于宜家产品的原料在储存及生产环节中分隔开来。
17. 宜家及相关法律对于采伐森林资源的要求
17.1 遵守林业法规及其它适用法律
宜家的供应商在为宜家生产产品时只允许使用符合原产地法律法规和开采惯例的木材、竹子和藤条。
17.2 来自于原始森林或具高保护价值的木材(启动要求)
宜家的供应商不得使用取自原始森林(22)、地方的或在地理上被定义为高保护价值森林(23)的木材,此林区被宜家所的标准核准证明可以进行开采。
当宜家为供应商提供了原始森林的分布地图时,供应商要使用这些地图以确没有木材产自于原始森林。
注22:原始森林是指未被开发的,例如未经砍伐的有五千公顷以上面积的完整原始林地。该区内未经过系统的森林管理并且禁止入内,如没有道路、矿井和管道等。
注23: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森林:
a) 森林内有地域性级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例如濒临灭的物种)的物种;和/或有单位管理的大片风景林区,其中大部分的林类皆以其自然形态繁茂地生长着。
b) 林区内有的少、受威胁的或濒临灭的系统。
c) 在危急情况下有自然保护作用的林区(如:流域保护、水土流失控制等)。
d) 当地社会基本需求的林区(例如,生存和健康)以及/或对当地社会传统文化特征(当地社会的文化、济或宗教)有重要意义的林区。
17.3 来自于保护区的木材、竹子和藤条
宜家的供应商不得使用产自保护区(例如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的木材、竹子和藤条。除非经证明是依据该保护区管理规定而砍伐的,和/或经宜家所认的标准核准的木材、竹子和藤条。
17.4 热带和亚热带人造林
宜家的供应商不得使用1994年后为取代原始森林而种植的热带与亚热带人造林的木材。
17.5 高价值的热带树种
宜家的供应商只能使用经森林管理协会(FSC)或其它宜家所认的标准所核准的可开采的高价值的热带树种(24)。
注24:值的热带树种是指柚木、柳桉、红木、桃花心木。
17.6 竹子与藤条的来源
供应商要确不使用来自缅甸的竹子和藤条。
来自印尼的大直径(直径大于18毫米)的藤条须产于苏拉威西岛。来自于印尼其它地区和种类的大直径藤条在用于生产之前都须获得宜家的书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