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定》(GBJ 16-87新修订本)
3.5.4条﹕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2层厂房不宜小于0.6米/百人﹐3层厂房不宜小于0.8米/百人﹐4层(及以上)厂房不宜小于1.0米/百人。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上1层人数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宽度不宜小于1.1m。底层外门的总该层或以上人数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4m。
7.4.1条﹕疏散用的楼梯门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存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栏杆扶手的高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度;
3、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然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 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并应向室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